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受理民眾陳情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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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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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9月21日訂定
一、 陳情案件處理及答復,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有應行保密者,亦依院頒要點辦理,非屬本處權責業務者,告知陳情人向權
責機關為之。
二、 本為民服務精神,有關受理及答復,應委婉詳盡,並以同理心顧及陳情人立
場,使陳情人能了解,並顧合法、合理以解決陳情事件。
三、 書面、電子郵件、電話陳情受理程序:
(一)屬一般業務而向業務單位陳情者,由業務單位依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有答復需要者,陳核後答復。有會知研考單位必要者,會秘書室。
(二)向研考單位(秘書室)陳情者,由秘書室受理,有答復需要者,由研
考單位答復,或簽准由業務單位答復。
(三)以電話陳情先經本處總機者,由總機視欲陳情人受理對象,轉業務單
位或研考單位,依上述流程辦理。
(四)各項陳情,原則先由各權責單位之承辦人先行處理,有由主管處理者,
由該單位主管受理,依其情形,有交由研考單位受理者,由研考單位
辦理。
四、 現場陳情受理程序:
(一)先向承辦單位陳情者,由該單位承辦人先行受理,有由主管受理必要
者,由承辦人陳請該單位主管處理。
(二)民眾至處,表明向研考單位陳情者,通知秘書室,由秘書受理。
(三)服務台人員,遇民眾至處陳情者,依上述程序通知權責單位受理。
(四)有會同業務單位及研考單位一同處理者,會同受理,由秘書室整理陳情
內容陳核。
(五)以上陳情案件,依本處分層負責規定,由權責人員處理完成,有簽陳首
長必要者,處理結果陳核。向秘書室陳情者,處理情形陳核,有由業務
單位再向陳情人答復者,會辦該業務權責單位辦理答復。
五、 現場陳情特別情形:
(一)受理程序,依序為承辦人、單位主管,有由研考單位受理者,通知秘書
室受理。
(二)現場陳情,依其陳情人數及陳情內容,與當時情形,有準備會談場地需
要者,由秘書室準備場地及茶水,由有關人員陪同處理。
(三)遇民眾因不了解本處業務有關規定,致生誤會或有其他不適當舉措者,
受理單位仍應盡委婉,使陳情人能了解陳情事件之有關內容實際情形,
及相關之法令規定,以消弭陳情人之誤會。
六、 民眾以電話陳情之內容,如為行政執行業務而未表明承辦單位者,由總機人
員轉當月輪值之行政執行官(或代理人員)受理。現場陳情,而未表明承辦
單位者,由研考單位受理。
七、 陳情事件有陳報上級機關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處理者,視陳情內容辦理。
八、本處理流程經陳奉首定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