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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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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11日起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場所全面禁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1315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業於96年7月11日公布,將於98年1月11日全面施行,依該法第1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不得設置室內吸菸室,違者可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下一萬元以下罰鍰;另第15條第2項規定,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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