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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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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機關服務願景101年1月1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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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自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迄今已屆七十年,期間歷經數度修正,依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原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之制度,改為移送法務部設置之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專責執行,行政院並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行政執行署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立,除積極規劃各項行政執行制度,並依各行政區堿之劃分、轄區範圍、地理環境及業務繁簡等因素,籌設各行政執行處。本分署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成立,原機關名稱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轄區包括台南縣、台南市,轄區在99年12月25日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台南市。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本機關於101年1月1日機關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行政執行法歷經審慎檢討修正,執行法規已日臻完備,行政執行署處成立後,原執行程序諸多缺失之弊病已不復見。行政執行署、處成立時,適逢政府推行政府改造,力行員額精簡之際,在有限人力及經費下,各行政執行處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案件,本清廉、效率、親切之施政理念,強化自我執行能力及責任,提昇執行效能,執行成效相當可觀,對於人民權益亦能具體保障。 目前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本分署執行之案件,日漸增多,其中以財務案件及行政罰鍰占大宗,積欠勞、健保之案件亦頗為可觀。以往移送法院執行之制度,因法院以訴訟案件為主要業務,囿於人力無法對行政執行案件有效之執行,長期日積月累,嚴重影響執行效能,亦與行政機關得以本身公權力實現行政行為之特質有違。行政執行署、處之成立,此種藉由專責機關處理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制度,經實施迄今,已對提昇執行力及增加政府財政稅收,產生極大之助益。   近年來,國家政經情勢日新月異,經濟型態及社會結構均有重大變遷,強化行政執行效能,落實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以提昇國家競爭力,並兼顧人民權益,乃邁向現代化民主法治國家之道。行政執行案件改由法務部所屬之行政執行署、處辦理,係新制度之開始,新成立之機關,機關文化及機關形象之建立,草創之初尤為重要。本分署對於管轄之行政執行案件,本於公權力之伸張,兼顧義務人之權益,除隨時督促所屬力行清廉操守,嚴格要求各項行政作為均必須依法行政,對於行政程序尤其重視,在積極貫徹公權力同時,對於義務人至處洽公之便民服務,本於同理心,不斷強化各項軟硬體措施,以達親民便民之施政目標。 行政執行制度之願景,一方面在於增加政府稅收,除各行政執行處本身之徵起金額外,透由積極之執行作為,使民眾對各項公法上應繳納之金錢,在各移案機關通知時即能依規定繳納,避免增加政府之行政負擔;另方面是展現政府落實公權力的魄力和決心,以達國家行政之目的,建構公平守法的環境,實現國人對於公義社會的殷切期盼,使我國達到法治國之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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