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義務人如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清償所欠金額,欲申請分期繳納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執行人員初步審核後,製作執行(分期)筆錄記載擬准予分期期數、每期金額、及許可條件(如是否提供擔保)等,經移送機關同意及本分署核可,義務人即可按期攤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