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何類案件可至便利超商繳納?應注意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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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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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行政執行事件那些案件可以在超商繳納或銀行繳納?
A1:自97年6月1日起,民眾若欠繳未滿2萬元之綜合所得稅、營業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而移送行政執行,可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商店全國門市繳款,並至99年1月1日起免收手續費。自99年12月17日起,新增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等7項稅目案件。
A2:自99年7月1日起,民眾若欠繳未滿二萬元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其違規而移送行政執行,可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印有條碼通知書,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商店全國門市及全國郵局繳款,每筆僅收手續費7元。
A3:自99年8月26日起,民眾若欠繳未滿2萬元之全民健康保險費而移送行政執行,可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納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商店全國門市繳款,每筆僅收手續費3元,亦可到郵局、台銀、土銀、合庫、一銀、華銀、彰銀、富邦、中信銀、兆豐、安泰、日盛、台灣中小企銀、高雄銀行等14家金融機構繳納,無金額限制亦免收手續費。
Q:本人接到貴分署之執行命令,欲自行繳款,應如何處理?
A:可直接至本分署或至移送機關繳納,再將收據傳真本分署。或到郵局買匯票,並將匯票連同執行命令之影印本掛號寄本分署。
請於繳款後將已加蓋收款章之傳繳通知書及交易明細表傳真本分署,俾便銷帳,並自行保留至少5年,已利查詢及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