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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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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對於通知書上所載之應納稅額或罰鍰等費用,已對移送機關之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時,行政執行機關是否應停止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3437
答:依訴願法第九十三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惟依強制執行法第十條規定,經債權人同意者,得延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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