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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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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人曾向某房東租屋居住,但已退租,該房東欠稅,但行政執行機關為何向本人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2791

答:
()行政執行機關僅能依「執行名義」為之,亦即移送機關以何人為義務人移送執行,則行政執行機關僅得向該義務人為執行。台端若認課徵對象有誤,請逕洽移送機關。


()台端如為執行命令之第三人,不承認義務人(房東)之債權或其他財產之存在,應於收受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可提出已退租之證明或已到期之租約),向行政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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