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書面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聲明異議,該分署如認為有理由時,會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該執行行為;如認為無理由,會送上級機關,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異議內容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