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3項乃規定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主動向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以防止人民遭受違法或不當之執行。
而所謂「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不以身分證、機關職員證或其他身分證件為限,凡公務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執行職務權限之文件,均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