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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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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識別執行人員之身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1585

答: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3項乃規定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主動向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以防止人民遭受違法或不當之執行。

而所謂「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不以身分證、機關職員證或其他身分證件為限,凡公務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執行職務權限之文件,均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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