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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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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案件處理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2-07
  • 資料點閱次數:1415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行政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而行政執行機關認為其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上級主管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0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法第9條參照),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後,應由該行政執行機關於先為審查,由書記官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行政執行官製作審查意見書,呈主任執行官核轉分署長核定,如認其異議有理由,應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得不分聲議案。反之,如審查結果認其異議無理由,應分聲議案,並檢附審查意見書送行政執行署決定,行政執行署認其異議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如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為停止、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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