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

誰能申請國家檔案?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得否申請應用國家檔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4
  • 資料點閱次數:479

答: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三、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四、有關檔案應用申請人資格規定:依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爰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該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是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由於不符該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要件,自不得申請應用國家檔案。(法務部104年7月29日法律字第10403509360號函、法務部97年5月19日法律字第0970009804號函參照)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