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

本分署得拒絕提供申請應用之情形有那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4
  • 資料點閱次數:262

答:依檔案法第18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申應用:

      (一) 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 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 有關工商機密者。

      (四)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