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282萬元拒繳,蔣女經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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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282萬元拒繳,蔣女經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義務人蔣○○(女、62歲)於105年10月間以新臺幣(下同)3千多萬元出售位於嘉義縣太保區2筆土地,因持有未逾2年,恐遭國稅局核課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稅),於第1次申報納稅時高報前次取得的價格,又於更正申報時低報土地交易價格,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下稱國稅局新營分局)補課本件房地稅,逾期不履行,案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尚欠金額為282餘萬元拒絕繳納。
行政執行官林家禾調查發現,蔣女於106年10月間自A帳戶轉出180萬餘元,執行官詢問蔣女資金流向,蔣女僅稱是付工地的錢,但無法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又蔣女於106年至109年間自B帳戶陸續轉帳給第3人金額合計達932萬元,執行官詢問資金流向時,蔣女僅泛稱都是還他們的錢,未能提出相關資料舉證所述為真。蔣女無法清楚說明流向之資金總額達千萬元以上。
臺南分署於110年8月2日將蔣女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蔣女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之管收事由,將蔣女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約下午6時18分裁定准予管收並解送臺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