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酒駕毒駕遭罰27萬元拒繳;臺南分署扣薪後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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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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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酒駕毒駕遭罰27萬元拒繳 臺南分署扣薪後繳清
義務人黃○○(男、住永康區),在106年9月間先酒駕、後毒駕,再於107年6月間2次毒駕,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分別查獲,各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9萬元罰鍰,合計裁罰金額達27萬元,逾期不履行,案經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110年10月27日接獲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移送案件後,隨即清查黃男名下財產,發現黃男有投保單位及商業保險可供執行,乃立即核發執行命令扣押黃男的薪資及保險給付,黃男接獲執行命令後於近日內到場繳清。
臺南分署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按時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果不慎違規或一時遺漏,亦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交通罰鍰及費用,切勿心存憢悻,挑戰公權力。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臺南分署將強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