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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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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男欠繳酒駕罰鍰等案款11萬6千元;扣車後先還3萬元其餘每月6千分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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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男欠繳酒駕罰鍰等案款116千元 扣車後先還3萬元其餘每月6千分期

    義務人冉○○(男、住安定區、58歲)在105年間因酒駕違規,遭裁處新臺幣(下同)9萬元,另外冉男欠繳交通罰鍰、公路法罰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罰鍰、廢棄物清理法罰鍰及燃料費等共欠繳14筆,欠款金額合計116,850元,因逾期不繳納,分別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在109年起接獲移送案件,執行人員發現冉男名下尚有一部1999年份中華小發財車可供執行,乃於111114日上午至冉男位於安定區住家現場執行,當場發現該部車輛,立即查封。冉男當場向執行人員表示願意先繳納3萬元,其餘分期繳納,嗣於117日先行匯款3萬元,其餘86,850元每個月分期繳納6千元。

臺南分署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按時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果不慎違規或一時遺漏,亦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交通罰鍰及費用,切勿心存憢悻,挑戰公權力。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臺南分署將強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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