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

劉男欠繳酒駕罰鍰等案款12萬6千元;執行官曉以利害後火速繳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1
  • 資料點閱次數:160

劉男欠繳酒駕罰鍰等案款126千元 執行官曉以利害後火速繳清

    義務人劉○○(男、住關廟區、61歲)在110年間因第2次酒駕違規,遭裁處新臺幣(下同)12萬元,此外劉男另欠繳汽車燃料使用費1筆,欠款金額合計126,180元,因逾期不繳納,分別遭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在今年(111年)1月接獲移送案件後,即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存款並通知劉男到場說明,劉男於120日下午到場表示,已針對第1次酒駕提起行政訴訟,第2次酒駕不應該罰那麼多,因此拒絕繳納欠款,並稱經濟狀況不好,分署想扣就去扣。行政執行官詢問時得知劉男有向銀行申辦貸款,遂曉以利害,告知劉男銀行存款若遭強制執行恐將影響銀行信用,劉男聞後色變,隨即表示將於今日(1/21)繳清並請臺南分署撤銷扣押命令,果然如約於中午攜帶現金至臺南分署繳清全部欠款。

臺南分署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按時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果不慎違規或一時遺漏,亦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交通罰鍰及費用,切勿心存憢悻,挑戰公權力。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臺南分署將強力執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