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男欠繳酒駕罰款8萬6千3百元;接獲到場通知後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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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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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男欠繳酒駕罰款8萬6千3百元 接獲到場通知後繳清
義務人方○○(男、住山上區、68歲)於107年間騎乘機車,行經臺南市善化區成功路,經員警攔查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標準2次以上,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南市交通局)裁處新臺幣(下同)8萬6,300元罰鍰,逾期未繳納,經南市交通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本案於111年1月間收案後,為調查方男可供執行之財產狀況,乃核發通知書請方男到場報告,方男接獲通知後,雖行動不方便,仍請朋友載他於今日(3/11)到分署繳清欠款。
臺南分署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按時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果不慎違規或一時遺漏,亦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交通罰鍰及費用,切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臺南分署將強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