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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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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公司欠繳21萬元罰費;車輛禁止異動後分二次繳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15
  • 資料點閱次數:305

交通公司欠繳21萬元罰費 車輛禁止異動後分二次繳清

    設立於臺南市南區的○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交通公司),因○冠交通公司名下車輛109年間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遭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發單補繳共357筆,合計金額32,629元;另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0-111年間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裁處共449筆,合計金額19800元(其中12,000元移送前已繳納),均逾期未繳納,分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於1113月間收案後,執行人員調查發現○冠交通公司名下有多部車輛,乃先函請臺南監理站辦理禁止異動,並通知蔡姓負責人到場報告,蔡姓負責人委請家人到場,經協商後分二次繳納,於41日先行繳納10萬元,剩餘金額原本預訂於5月份繳清,結果於414日下午即提前清償。

臺南分署呼籲,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臺南分署將強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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