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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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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超速經科技執法照相;執行人員找上門,隔日自動繳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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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超速經科技執法照相 執行人員找上門,隔日自動繳清

    義務人吳○○(女、住仁德區、63歲)1093月間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南市龍崎區時,因超速,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科技執法照相開單告發,嗣經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裁處新臺幣(下同)2,300元,又吳女於108年至110年間因未依規定繳交高速公路通行費、超速、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等,共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裁處119筆,合計48,600元罰鍰,由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本案於1114月間收案,曾核發自動繳納通知給吳女,但吳女屆期未自動繳納,執行人員於517日下午至吳女位於仁德區住處現場執行時,因無人在家,執行人員在門口張貼執行通知,請吳女於今日下午3點到分署繳清,吳女果然於今日下午3點到分署全數繳清。。

臺南分署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按時繳納限屆滿前自行繳納交通罰鍰及費用,切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臺南分署將強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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