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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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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設備公司欠款831萬元拒繳,郭姓負責人經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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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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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設備公司欠款831萬元拒繳,郭姓負責人經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位於臺南市安平區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公司)滯欠99102104年度營業稅及其罰鍰、99101-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2年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其罰鍰、101-104年度勞工保險費、101-103年度勞工退休金費用、103-104年度交通罰鍰、101106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自102年起分別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安南稽徵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尚欠金額新臺幣(下同)8314,027元。

行政執行官劉惠仁調查發現,郭姓負責人(男、43歲)於994月至1031月間授權由公司會計自百公司的銀行帳戶提領50萬元以上之存款,有數十筆,合計金額高達5千多萬元,收入頗豐,顯有繳納義務之能力,卻故意不繳納。其次,郭男於102年間將原百公司所有位在臺南市安平區一棟4層樓透天厝,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作為借款擔保,郭男於執行官訊問時辯稱清償銀行抵押權後,僅剩150萬元,用於給付員工薪資,百公司有參加勞保者有30-40位員工,惟執行官進一步調查時,第2順位抵押權人稱,除代清償銀行債權外,尚給付郭男700萬元,另依勞工保險局函覆資料百公司投保人數含郭男在內僅10人,故郭男處分百公司財產之資金顯有多報少且流向不明,就百公司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臺南分署於11183日通知郭男到場,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郭男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當場留置郭男,將郭男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約晚間630分裁定准予管收,隨即解送臺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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