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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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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公司欠款291萬元拒繳,實際負責人與登記負責人先後經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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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公司欠款291萬元拒繳,實際負責人與登記負責人先後經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位於臺南市安南區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務人公司)滯欠107-109年度營業稅、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5-110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費、105-110年度勞工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費用、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交通罰緩等,自105年起分別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職安健康處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尚欠金額新臺幣(下同)2919,195元。

行政執行官林家禾調查發現,周姓實際負責人(男、53歲)於105-107年間有多達7百多萬元資金存入義務人公司之銀行帳戶,足以清償欠款,卻不償還,顯有繳納義務之能力,卻故意不繳納。其次,周男在106年至109年間於銀行間之資金交易高達12百多萬元,執行官訊問其流向時,僅口頭交代,卻無法提出確實之證明以實其說。又執行官查得周男於欠款遽增後旋即使用胞姊名義另成立新公司,卻轉移義務人公司原有設備生產,足見周男是惡意欠稅、欠費、脫產。故周男顯就義務人公司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另執行官調查發現,黃姓負責人(女、48歲)自1039月起擔任義務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義務人公司於106年至109年間在銀行間之資金交易高達12百多萬元,有部分款項挪為自己或周男所用,執行官訊問時黃女雖提出手寫帳冊跟票根與存摺,但多數無法與交易金額勾稽,難以採信。

臺南分署先於111830日將周男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周男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將周男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經法官裁定准予管收,現於臺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管收中。

嗣臺南分署於11197日將黃女通知到場,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黃女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當場留置,並將黃女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於晚間75分裁定准予管收,隨即解送臺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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