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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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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黃女拒絕接受酒測,遭罰17萬元拒繳;臺南分署查封大樓住家後繳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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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拒絕接受酒測,遭罰17萬元拒繳 臺南分署查封大樓住家後繳清

    義務人黃○○(女、住永康區),於10811月間在台南市永康區永大路經員警攔檢時,拒絕接受酒測,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18萬元罰鍰,黃女接到罰單時,曾向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申請分期繳納1萬元,剩餘金額17萬元,即未繳納;另黃女滯欠111年度房屋稅4,383元,逾期未繳納,合計金額174,383元,經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分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1115月間接獲移送案件後,隨即清查黃女名下財產,發現黃女名下有台南市永康區大樓一戶,乃立即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黃女於接獲查封登記函後,到場先行繳納7萬元,其餘金額分期繳納,繼而繳納2萬元後,嗣於912日到場終將剩餘款84,383元一次繳清。

臺南分署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按時繳納各項稅費罰鍰,如果不慎違規或一時遺漏,亦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交通罰鍰及費用,切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臺南分署將強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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