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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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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黃女騎車不禮讓行人遭罰1千5百元;經臺南分署電話催繳後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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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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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騎車不禮讓行人遭罰15百元 經臺南分署電話催繳後繳清

    義務人黃○○(女、住臺南市永康區、25歲)於1115月間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市楠梓區區東路與加昌路口,於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舉發,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南市交通局)裁罰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外,黃女於同年月因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另遭南市交通局裁罰900元,合計2,400元,逾期不履行,經南市交通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112522日收案後,調查得知黃女在高雄工作,立即去電催繳,店員接聽後表示黃女不在店內,會通知黃女回電。經黃女回電向執行人員表示,會處理罰單,執行人員隨即於今日526日收到黃女傳真繳清全數罰鍰之收據。

臺南分署呼籲,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切勿搶越、逼讓,以免不慎造成行人傷亡,臺南分署將持續針對此類型案件優先執行,提醒駕駛人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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