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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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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洪女拒繳毒駕罰鍰9萬元;經臺南分署通知後自動繳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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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女拒繳毒駕罰鍰9萬元  經臺南分署通知後自動繳清

    義務人洪○○(女、約60歲)於1071月間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攔查,經檢測有吸食毒品,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南市交通局)裁罰新臺幣(下同)9萬元,此外洪女欠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等2件,合計欠繳92,750元,經南市交通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查得洪女因案在監服刑,先後二次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洪女在監所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共扣得35,673元交付移送機關收取。嗣洪女出監,執行人員通知洪女到場說明,洪女於112526日到場表示僅能先繳納1,000元並當場繳清燃料費450元,經過數日洪女主動來電詢問尚欠金額,並將剩餘欠款56,946元匯款繳清。

臺南分署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按時繳納各項稅費罰鍰,如果不慎違規或一時遺漏,亦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交通罰鍰及費用,切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臺南分署將強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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