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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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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駕駛人拒酒測、3駕駛人不禮讓行人遭罰 臺南分署發執行命令、傳繳後繳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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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駕駛人拒酒測、3駕駛人不禮讓行人遭罰 臺南分署發執行命令、傳繳後繳清

    義務人王○○(男、住臺南市六甲區、47歲)於1086月間騎乘機車行經臺南市六甲區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員警攔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臺南市交通局)裁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因王男尚欠65,000元未繳納,經臺南市交通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收案後,核發執行命令。嗣王男因申請保險理賠時,理賠金遲遲未撥款,向保險公司查詢才知遭臺南分署扣押。王男因無能力繳納,由胞妹出面代王男繳清欠款。

另外,義務人李○○(女、住臺南市永康區、43歲)於1111月間駕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金華路與民族路,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舉發,遭臺南市交通局裁罰新臺幣(下同)1,5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逾期不履行,經臺南市交通局移送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今年522日收案後,執行人員即核發自動繳納通知書,李女於接獲通知書後,將罰鍰繳清。

無獨有偶,義務人陳○○(男、住臺南市東區、59歲)於11010月間騎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健康路一段,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舉發,遭臺南市交通局裁罰1,500元。陳男另有滯欠1案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遭罰300元,合計罰鍰金額1,800元,逾期不履行,經臺南市交通局移送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今年525日收案後,核發執行命令,嗣陳男打電話與執行人員聯繫,執行人員勸諭自動繳清罰鍰,陳男在勸說後,即主動到場繳清罰鍰。

此外,義務人陳○○(男、臺南市北區,30歲)於1085月間騎乘機車行經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舉發,遭臺南市交通局裁罰1,500元。陳男另滯欠50案交通罰鍰,合計罰鍰金額127,000元,逾期不履行,經臺南市交通局移送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1119月間收案後,執行人員即核發自動繳納通知,陳男於收到通知後,與執行人員協商,1111112月各繳納5,600元,1121月起按月繳納5,000元起,陳男於1126月份繳款時,執行人員即優先抵償本件不禮讓行人罰鍰,其餘金額則由陳男繼續按月償還。。

臺南分署提醒,道交新制自112630日上路施行,針對將汽車未禮讓行人的罰鍰金額上限提高到6,000元,請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切勿搶越、逼讓,以免不慎造成行人傷亡,同時造成荷包大失血,臺南分署將持續針對此類型案件優先執行,提醒駕駛人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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