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黃男毒駕裁罰7萬元 臺南分署扣款、促分期,6年終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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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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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毒駕裁罰7萬元 臺南分署扣款、促分期,6年終繳清
義務人黃○○(男、住臺南市北區、52歲)於104年9月間騎乘機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西街,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攔查,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臺南市交通局)裁罰新臺幣(下同)7萬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黃男於104年12月收到罰單後,前往南市交通局櫃檯窗口表示要分期,但僅繳第1期3,800元即不再繳納,經臺南市交通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106年1月收案後,立即通知黃男於106年2月前繳納,黃男接獲通知後至分署表示工作受傷,希望延至106年6月分期繳納,約定時間屆至黃男未依承諾繳款,經執行人員通知到場,黃男未予理會。執行人員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存款,扣得2,485元,黃男又來電說要分期繳納,但仍然未繳。執行人員另核發執行命令扣押保單,並持續追蹤黃男銀行存款狀況,嗣於110年9月間再次扣押存款,扣得4,680元。黃男自知無法逃過執行,於110年10月間至分署承諾月繳2,000元至繳清為止,此後黃男按月正常繳納,於日前將拖延6年的罰款全部繳清。
臺南分署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按時繳納各項稅費罰鍰,如果不慎違規或一時遺漏,亦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交通罰鍰及費用,切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臺南分署將強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