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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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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優先執行未禮讓行人罰單 執行署臺南分署出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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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執行未禮讓行人罰單 執行署臺南分署出招

    義務人邱○○(男、住臺南市南區、40歲)於1114月間騎乘機車行經臺南市南區文南路與美南路,於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舉發,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臺南市交通局)裁罰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外,邱男因交通違規另欠繳交通罰單4件及健保費7件,欠繳金額合計62,429元,逾期未繳納,經臺南市交通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收案後,於1125月間扣押銀行存款無果,執行人員同時扣押保單,經保險公司回復保單預估解約金2萬餘元,執行人員準備終止邱男保單,發文通知邱男陳述意見,邱男逾期未陳述,執行人員為求慎重並保障邱男權益,於1128月至其戶籍地址現場勸繳,邱男父親在場表示該筆保單係自己幫兒子投保,兒子在外地工作,請分署暫勿終止保單,會連絡邱男至分署處理,112911日下午邱男委請居在住南部之友人攜帶現金至分署將欠款全部繳清。

無獨有偶,義務人卓○○(男、住臺南市永康區、44歲)於1113月間無照駕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永華路與永興路口,於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未暫停讓禮讓行人優先通過,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舉發,遭臺南市交通局裁罰14,600元。此外,卓男另滯欠3件交通罰單,合計金額38,300元,逾期不履行,經臺南市交通局移送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今年522日收案後,執行人員調查發現卓男有存款可供執行,即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存款,經回覆足額扣押,嗣核發收取命令交臺南市交通局收取。

又義務人林○○(男、住臺南市麻豆區、27歲)於1117月間開車行經臺南科學園區,於一般道路轉彎未注意來往行人,經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南科分隊員警舉發,遭臺南市交通局裁罰1,200元,逾期不履行,經臺南市交通局移送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今年73日收案後,發現林男於某公司任職,乃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其薪資,經第三人公司回覆自1128月起扣薪,嗣核發收取命令交付臺南市交通局收取,清償本案未禮讓行人罰鍰。

臺南分署提醒,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切勿搶越、逼讓,以免不慎造成行人傷亡,同時造成荷包大失血,臺南分署將持續針對此類型案件優先執行,提醒駕駛人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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