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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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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注意了,騎微型電動二輪車酒駕也會被罰 李男遭罰15萬多元,扣存後分期繳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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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騎微型電動二輪車酒駕也會被罰 李男遭罰15萬多元,扣存後分期繳清

    義務人李○○(男、住東區、62歲)於1117月間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於臺南市東區東智街與崇德路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攔查,因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400元,此外李男欠繳1筆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總應納金額新臺幣(下同)152,400元,逾期未繳納,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收案後,即核發自動繳納通知書,惟李男未自行繳納,本分署乃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存款,僅扣得存款7,294元,李男發覺存款遭扣押後,電話聯繫執行人員,李男表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清,執行人員勸諭可以分期繳納,李男於1118月起即分期自行繳納,於近日最後一筆入帳後,全數繳清。

臺南分署提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3項規定,慢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4,8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慢車駕駛人切勿以為酒後可以騎車回家,以免遭員警開單,甚至觸犯公共危險罪。

臺南分署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按時繳納各項稅費罰鍰,如果不慎違規或一時遺漏,亦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交通罰鍰及費用,切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臺南分署將優先強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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