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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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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注意了,駕駛酒駕同車乘客也會被罰 宋女遭罰1.5萬元 接到通知後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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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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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駕駛酒駕同車乘客也會被罰 宋女遭罰1.5萬元,接到通知後繳清

    義務人宋○○(女、住永康區、52歲)於1117月間搭乘友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東區中華路一段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攔查,因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宋女為滿18歲之同車乘客,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逾期未繳納,經臺南市交通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113116日收案後,立即核發自動繳納通知書,宋女接到通知後委託友人於126日到場了解罰單內容,友人表示宋女是在夜市擺攤賣衣服為生,白天都在補眠,很多信件都在信箱放著,因快過年,去整理信箱才發現這張通知書,會把罰單內容告訴她,如果沒有問題,就會來繳。129日上午友人再至臺南分署稱,宋女表示確有此事,但不知道酒駕之同車乘客也會受罰,執行人員告知裁罰依據後,友人當場代宋女繳清罰鍰。

臺南分署提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汽機車駕駛人如飲酒過後,請同車乘客提醒駕駛人切勿酒後開車,並拒絕搭乘,以免受罰。

臺南分署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按時繳納各項稅費罰鍰,如果不慎違規或一時遺漏,亦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自行繳納交通罰鍰及費用,切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臺南分署將優先強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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