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建設公司欠稅費3579萬元拒繳 李姓實際負責人經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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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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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臺南市某建設公司(下稱義務人公司)滯欠109至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112年度勞工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費用、112年全民健康保險費等案,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尚欠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579萬5,056元。
行政執行官林家禾調查發現,義務人公司負責人雖名義登記為廖男,惟李男與蔡妻方為義務人公司實際負責人。義務人公司於110-111年之營業收入合計高達3億6千多萬元,應可繳清本案欠款。義務人公司於111-112年間由公司帳戶提領或匯款給第三人金額達1,004萬元,經執行官訊問資金流向證明,李男雖稱幫地主清償債務、給付費用等,卻無法提出佐證相關資料。又義務人公司111-112年間開立票據予第三人提示兌付,金額達1,165餘萬元,執行官訊問時李男支票存款流向,李男除稱不清楚外,亦無法提出相關資料以實其說。
臺南分署於113年8月20日上午將李男通知到場,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李男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當場留置李男,並將李男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於當日下午17點40分裁定准予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