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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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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黃男於網路上刊登類菸品廣告遭罰20萬元 經臺南分署扣薪後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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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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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黃姓男子,於購物平台上刊登類菸品廣告,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之規定,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24月間查獲後,移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裁處新臺幣(下同)20萬元,因逾期未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本案在分案受理後,執行人員查得黃男為電子遊戲場員工,乃核發執行命令扣押黃男之薪資,黃男收到執行命令後,日前到分署繳清全部欠款。

    臺南分署呼籲,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1211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面禁止包括電子菸在內之各式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網路或實體店內展示或販賣電子菸或其組合元件之行為皆是菸害防制法所禁止之行為,請民眾勿「販賣」或「使用」電子菸,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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