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張男欠款165萬元拒繳 經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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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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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張○○(男、64歲)因案停役,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依法核定自停役之日起自始剝奪領受優惠存款權利,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移送機關追繳優惠存款利息,逾期未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尚欠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7,961元。
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義務人自110年11月間執行名義成立後,將名下現值1千多萬之房地贈與家人,其間並清償貸款金額達269萬餘元,而未用清償本案之優惠存款利息。
臺南分署於113年10月4日上午將張男通知到場,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張男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之管收事由,當場留置,隨即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開庭審理後於當日下午5點25分裁定准予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