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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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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不動產業公司欠稅罰633萬元拒繳 實際負責人經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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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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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臺南市某公司(下稱義務人公司)滯欠108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交通罰鍰等,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尚欠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339,054元。

    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馬女(52歲)為公司實際負責人,義務人公司自108109年間起陸續自公司帳戶提領現金,金額合計達504萬餘元,執行官訊問其資金流向,被聲請人先稱係帳戶係第三人持有故不清楚去向,嗣又改口稱忘記是否由第三人持有,不記得用途等語,又義務人公司陸續將位於嘉義縣朴子市12筆土地移轉給馬女及他人,執行官訊問其移轉原因,馬女稱土地過戶至個人名下係為要貸款還金主、土地過戶至他人名下則係因提供土地給他公司蓋房子,房地一併移轉,錢直接匯給金主,惟經執行官訊問買受人時,卻稱部分價金800萬元,由馬女親收等語,馬女所為陳述顯有不實。

    臺南分署於1131112日下午將馬女通知到場,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當場留置,並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開庭審理後於當日晚間1052分裁定准予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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