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黃女欠繳罰費,臺南分署協助報廢老舊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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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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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黃○○(女、55歲)於102年10月間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楠西區中正路,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攔查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千元,另黃女滯欠8筆違反公路法罰鍰、11筆汽燃費,合計金額1萬6千8百元,逾期未繳納,經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113年5月間收案後,執行人員發現黃女有存款可供執行,乃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惟未扣得任何存款。又執行人員查得健保加保在某協會,即核發執行命令扣押黃女之薪資債權,協會員工接獲執行命令後來電表示,因為欠款金額不大,會仔細向她說明如何繳納。黃女於日前至本分署,準備繳清所欠款項時,執行人員發現其中有8筆汽燃費及3筆公路法罰鍰,合計金額4,950元,符合申請老舊機車切結報廢要件,即熱心協助黃女填寫切結報廢申請書,送監理機關審核,其餘金額1萬1,850元黃女則當場繳清。
經數日後,監理機關審查認定符合新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3項規定,若機車未繼續使用,並完全符合下列狀況:(一)出廠逾10年(即民國91年之前出廠)。(二)97年8月1日後無使用道路違規,無投保車輛責任強制險及無參加環保排氣檢驗紀錄之要件,將11筆案件撤回執行。
臺南分署呼籲,為配合行政院「五打七安」政策,加強執行相關之罰鍰案件,以保障治安、食安、道安、工安、校安、居安,以及資安,守護安定公義的社會。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臺南分署將強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