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廖男欠繳費罰合計274筆,金額9萬4千元 經臺南分署二次扣押存款後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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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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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廖○○(男、40歲)駕駛車輛,因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等,經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裁罰148張罰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萬4,300元;此外廖男欠繳111年度通行費124筆及113年度汽車燃料費,累計移送金額9萬4,004元,逾期未繳納,經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收案後,聯繫廖男,惟其家屬以車輛已報廢,相關費用應已繳清為由,不與理會,乃於113年8月間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存款,僅扣得4,497元,嗣又查得廖男有存款可供執行,再於113年12月間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存款,惟僅扣得510元存款。廖男於接獲第二次執行命令後,主動與執行人員聯繫,希望辦理分期繳納,日前廖男提前將全部欠款繳清。
臺南分署呼籲,報廢汽車時,應同時了解該車輛是否有高速公路通行費、停車費未繳納,以免漏繳,除仍應補繳外,同時可能再遭裁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