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建設公司欠稅罰1214萬元拒繳 實際負責人經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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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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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臺南市某公司(下稱義務人公司)滯欠110年度營業稅及其罰鍰、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尚欠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14萬4,670元。
行政執行官調查發現,林男(72歲)為公司實際負責人,自110年至111年間使用員工帳戶進行土地交易,存入金額合計7千萬餘元,110年至111年間自義務人公司帳戶提領2億8千萬餘元,卻未用來清償稅捐。執行官訊問伊銀行存款流向為何?被聲請人陳稱略為除管銷費用外,用以清償個人土地交易借貸。又被聲請人處分公司新竹縣湖口鄉4筆土地,用來抵償與公司不相關之第三人債務。
臺南分署於114年04月07日上午將林男通知到場,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當場留置,並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開庭審理後於當日下午5點5分裁定准予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