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男子違法販賣達管制量以上爆竹煙火遭罰12萬元 臺南分署查封土地後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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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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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歐陽姓男子於113年9月間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於臺中市大里區查獲,以小貨車販賣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涉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以安全方法進行製造、儲存或處理,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依同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8款之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另歐陽男滯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罰單1張、交通罰單5張及汽車燃料費1筆,合計滯欠金額14萬2,072元,因逾期未繳納,由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本案在分案受理後,執行人員查得歐陽男於臺南市安定區有一筆持分土地可供執行,乃函請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復於114年4月間進行現場查封並完成鑑價,接續於114年5月間進行詢價作業,歐陽男於接獲詢價通知後,日前到分署繳清全部欠罰單。
臺南分署呼籲,民眾製造、儲存及販賣爆竹煙火,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以安全方法進行製造、儲存或處理及同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