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臺南分署強力執行交通違規案件 施男欠繳稅罰19萬1千元,經辦理分期後提前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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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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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施○○(男、54歲)於112年間騎乘機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中山東路,經員警攔檢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拒絕接受酒測,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舉發,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裁處罰鍰2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萬1,200元。另施男滯欠97年度綜合所得稅金額1萬258元,合計滯欠金額19萬1,458元,逾期未繳納,分別經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收案後,核發自動繳納通知書,施男於113年10月間到場請求每月分期繳納1萬元,施男在分期繳納數月後,主動於114年6月23日下午到場將剩餘款項全數繳清。
臺南分署呼籲,為配合行政院「五打七安」政策,加強執行相關之罰鍰案件,以保障治安、食安、道安、工安、校安、居安,以及資安,守護安定公義的社會。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挑戰公權力。並提醒民眾若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清償,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分期繳納,如拒不繳納,臺南分署將強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