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臺南分署協助張男轉介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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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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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張○○(男、48歲)於112年2月間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南市新市區西拉雅大道,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攔查,經檢測10年內第3次以上酒駕,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裁處新臺幣(下同)9萬元。112年12月間騎乘機車行經台南市東區裕永路,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攔查,經檢測10年內第3次以上酒駕,又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裁處18萬元。張男另滯欠4張交通罰單,累計6張罰單,金額合計29萬6,400元,逾期未繳納,經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114年12月間通知張男應到場報告財產狀況,張男於日前到場稱在工地打零工維生,沒有工作就在家,有欠銀行錢等語,並承諾每月分期繳款,在執行人員詢問後表示有願意由臺南分署轉介酒癮治療,臺南分署隨即協助張男轉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最近與台灣戒酒暨酒癮防治中心建立酒癮治療轉介管道,11月14日函請各分署主動將酒防中心衛教文宣與聯絡方式提供給酒駕義務人及親屬,如果義務人有意願的話,各分署並可幫忙轉介至台灣戒酒暨酒癮防治中心,以期減少酒癮造成的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