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黃男欠繳罰鍰12萬8千元,臺南分署扣存後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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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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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黃○○(男、77歲)於113年4月間騎乘機車行經臺南市北區小東路,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攔查經測試檢定於十年內第2次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新臺幣(下同)9萬元,逾期未繳納;另黃男欠繳二筆交通罰單計3萬8千元,累計欠繳交通罰單金額合計12萬8千元,經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114年11月間收案後,執行人員調查發現黃男名下有存款可供執行,乃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存款,經銀行回覆足額扣得存款,黃男於核發收取命令交臺南市交通局收取前,到場將全部欠款一次繳清。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最近與台灣戒酒暨酒癮防治中心建立酒癮治療轉介管道,114年11月14日函請各分署主動將酒防中心衛教文宣與聯絡方式提供給酒駕義務人及親屬,如果義務人有意願的話,各分署並可幫忙轉介至台灣戒酒暨酒癮防治中心,以期減少酒癮造成的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