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羅男欠違反菸害防制法罰單5萬元拒繳 台南分署扣薪後友人代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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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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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羅○○(女、44歲)於114年4月間入境攜帶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66條,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遭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新臺幣(下同)5萬元,逾期未繳納,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
臺南分署表示,執行人員於115年1月間收案後,執行人員調查發現羅女有薪資可供執行,乃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羅女之薪資,羅女接獲扣薪後,日前由友人到場代為繳清。
臺南分署提醒,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三、未依第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請民眾入境時勿違法攜帶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以避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