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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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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31臺南分署新聞稿-宏○公司欠繳稅款、勞健保費及罰鍰248萬元,李姓負責人成立3家公司進行虛偽交易移轉公司財產,經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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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受理宏○實業公司欠繳稅款、勞健保費及罰鍰之移送案件,執行官調查發現宏○公司李姓負責人(男、54歲),於公司所在地又另外登記成立「鑫○盈公司」及「穩○興公司」等2家公司,由其父母掛名登記負責人,實際上均由李姓負責人經營,李姓負責人利用虛開發票之作帳方式,將宏○公司產品銷售移轉至另2家公司,實際上並未收取貨款,再由另2家公司銷售予第三人以賺取營收。 此外,宏○公司於99年間欠繳應負法定之繳納義務後,提領高達5千多萬元之存款,且公司最近3年度之營業收入淨額亦高達1千5百多萬元,惟李姓負責人挪用部分款項用於清償地下錢莊、當舖等私人債務,卻置國家債權於不顧,於30日通知李姓負責人到案說明,李姓負責人到案後仍拒絕清償,在訊後留置,並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立即送進管收所。 台南分署指出,宏○公司位於台南市仁德區生產清潔用品,滯欠100-101年、103年營業稅、99-10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其罰鍰、103-105年勞保費、100-105年勞工退休金、103-106年健保費合計266萬餘元,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等機關於100年起陸續移送強制執行,其間義務人曾辦理分期繳納,惟未按期繳納,經廢止分期繳納,合計受償金額僅39萬餘元,其餘248萬餘元拒不繳納。 台南分署於108年5月30日通知李姓負責人到場說明,執行官訊問後,認定李姓負責人利用3家不同公司間之虛偽交易方式移轉公司財產、銀行存款及營業收入,卻未清償依法繳納之稅款、勞健保費等欠款,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處分之情事」之管收事由,依法留置李姓負責人,隨即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於下午6時50分裁定准予管收並解送台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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