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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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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22臺南分署新聞稿-臺北地檢署與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首度聯合出擊,查封停放於安平漁港ARIEL II遊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 資料點閱次數:146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為落實偵查中變價,囑託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執行一艘停放於安平漁港張姓被告所有ARIEL II遊艇,臺南分署接獲囑託案件後,於今日(1/22)會同臺北地檢署林宗志主任檢察官、林易萱檢察官、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一一岸巡隊、安平漁港安檢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與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人員,實施查封程序,查封過程相當順利,臺南分署將擇期辦理拍賣或變賣程序。

    臺北地檢署為落實刑法沒收新制,檢察官偵查中積極查扣犯罪所得及犯罪工具並予以變價,以減少扣押物價值減損,藉以確保日後被害人財產損失之求償。本案張姓被告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扣押其所有登記於馬來西亞之ARIEL II遊艇,因遊艇長時間扣押,不僅有造成遊艇價值降低的可能性,同時也會產生高額的停泊費用,為保存該遊艇的價值,同時減輕停泊費用的負擔,臺北地檢署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偵查中實施變價,並依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的規定,囑託臺南分署進行變價程序。

    臺南分署表示,將接續進行鑑價程序,同時為保存遊艇價值及減少保管費之支出,於徵詢應買人、臺北地檢署、被告及其他債權人同意下,不排除依強制執行法第114條之2第3項規定,採取變賣方式實施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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