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

1090410臺南分署新聞稿-鄧女拒繳贈與稅67萬元,經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 資料點閱次數:576

義務人鄧○○滯欠104年度贈與稅,逾期不履行,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尚欠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餘萬元拒絕繳納。

本案鄧女欠稅原因為104年間鄧母將8百餘萬元的徵收補償費贈與鄧女,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未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向鄧母補課贈與稅並核處1倍金額的罰鍰,因鄧母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受贈人課徵本件贈與稅。

行政執行官劉惠仁調查發現,鄧女有投保3筆壽險,解約金約有180萬餘元,其中2筆壽險的投保日即為受贈與當日,執行官要求鄧女辦理部分解約,以清償本件贈與稅,鄧女以將留作與鄧母的生活費為由拒絕配合;執行官另詢問受贈金錢去向,鄧女僅泛稱用於清償債務、家人醫藥費、生活費等,卻無法提出支出證明資料。

鄧女於10949日到臺南分署說明,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之管收事由,即當場留置鄧女,並將鄧女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大約於520分裁定准予管收並解送臺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