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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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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15臺南分署新聞稿-李女拒繳所得稅202萬元,經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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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李○○滯欠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不履行,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尚欠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餘萬元拒絕繳納。

行政執行官劉惠仁調查發現,李女在102年所得稅申報後,於103717日將原名下座落於新化區之房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簡姓債權人以擔保180萬元的借款。執行官訊問李女借款流向,李女表示該借款是清償其弟用其名義所設立企業社積欠旅行社的債務。執行官訊問李女及李弟之經濟狀況時,李女表示是在阿里山受僱臨時採茶工,李弟亦是打零工,但執行官進一步調查發現,以李女名義設立的企業社停業的同年,成立一家資本額500萬元的公司,並由李弟之子擔任董事,並從網路搜尋得知,該公司仍在營業中,且對外公開稱董事長是李弟,執行官因此認定李女所稱其本人及李弟均無資力清償,並非事實,而是透過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達到處分財產的目的,以規避日後的強制執行。

李女於109414日到臺南分署說明,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符合「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管收事由,即當場留置李女,並將李女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法官大約於晚間6時裁定准予管收並解送臺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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