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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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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9-24
  • 資料點閱次數:1765

為強制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法第17條授與行政執行署對於義務人實施拘提、管收之權限。執行分署得向地方法院聲請拘提,強制義務人到場應訊。執行分署得向地方法院聲請管收,將義務人解送管收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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