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制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法第17條授與行政執行署對於義務人實施拘提、管收之權限。執行分署得向地方法院聲請拘提,強制義務人到場應訊。執行分署得向地方法院聲請管收,將義務人解送管收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