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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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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為民服務白皮書101年1月1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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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為民服務現況簡介 行政執行制度之願景,除在於增加政府稅收外,更在於貫徹政府公權力,以加強民法治觀念,藉由積極之執行作為,使民眾對各項公法上應繳納之金錢,在各移案機關通知時即能依規定繳納,避免增加政府之行政負擔,節省國家人物力;另方面是展現政府落實公權力的魄力和決心,以達國家行政之目的,建構公平守法的環境,實現國人對於公義社會的殷切期盼,使我國達到法治國之境界。 本分署職司行政執行案件之執行程序,業務性質與一般為民服務機關屬性不同,在貫徹公權力同時,亦兼顧民眾基本權力,使民眾樂於繳納積欠政府稅、罰款,在公平合法執行技巧運用下,避免造成民眾對政府執法尺度產生質疑,在強力要求所屬依法行政前提下,九十年一月一日機關成立迄今,已成功建構公平執行環境及機關文化,轄區台南市民眾已能瞭解本分署業務,並對本分署執法公信力深具信心。 本分署為民服務業務,主要在於民眾至本分署繳款之便利性,及繳款之時效性,與繳款後義務人權利之保障等,並於部分民眾不願順利繳時,強制執行時所實施之作為,兼顧義務人名節,使能避免抗爭,贏得社會大眾支持,媒體之正面報導亦有助於行政執行業務之順利推動。 當前政府財政困難,運用有限公務預算,結合社會資源,於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時,重視社會大眾對本分署執行案件之評價,節省政府支出,創造豐碩執行成效,是本分署施政之首要。本分署對於執行案件,社會之評價,媒體之報導等,均極為重視,並作為施政之重要參考,機關成立至今,尚無媒體之負面報導,已普遍贏得民眾信賴,並展現執行實績。 貳、加強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績效 一、 實施行政執行法律宣導,宣導民眾崇法,展現良好司法形象,表徵國家文明象徵,有效提升民眾守法精神。 二、 要求轄區重要移送機關派員進駐本分署辦理民眾繳款及洽詢協調事項,便利民眾至本分署繳款時效。 未派員進駐之其他機關行政執行案件,由本分署專人現場收繳,以利民眾繳款。 三、 本分署寄發繳款通知,主動提供移送機關設立於金融機構之帳號及匯款單並附移送機關之金融帳號及匯款單,有效節省民眾至處繳納之不便。 四、 設置服務台單一窗口,方便至本分署繳款民眾之查詢,及提供有關便民服務事項。 五、 協調轄區移送機關移送作業方式齊一,要求移送及收繳後義務人後續權益確實受到保障。要求移送資料應齊全,送達應合法,案款收繳後,收據當日交本分署銷案,以利本分署立即撤銷扣押,避免造成民眾不便。 六、 要求轄區各金融機構,切遵公文傳真辦法規定,於接獲本分署傳真公文確認後,應即遵命令撤銷扣押,保障義務人權益。 七、 遇案依行政執行案件分期繳納規定,給予一時無力繳納之義務人分期繳納,考量義務人財力狀況,依規定給予適當分期繳納。 八、 特別執行案件,依個案性質,尋求其他機關支援,節省公帑,適當執行,避免民怨。 九、 依法執行貫徹公權力,爭取民眾信賴,透過各項媒體之正面報導,提升民眾守法精神,重視輿情提升社會評價。  十一、對財力雄厚之惡性拒繳義務人,藉由拘提管收及其他執行方法以達執行目的,建構公平守法社會,提升政府形象。  十二、要求所屬人員專業素養及執行技巧提升,建立機關形象,贏得民眾信賴。 參、未來努力方向 一、 持續加強所屬法律專業素養之提升,及執行技巧之嫻熟。 二、 持續辦理有關法律宣導,加強民眾守法精神。 三、 改善機關為民服務軟硬體設施,提高為民服務績效,有助行政執行機關形象提升。 四、 持續重視民情輿情反映,贏得民眾信賴支持。 肆、機關服務願景─建構公平合法行政執行制度      行政執行法自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迄今已屆七十年,期間歷經數度修正,依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原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之制度,改為移送法務部設置之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專責執行,行政院並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行政執行署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正式成立,除積極規劃各項行政執行制度,並依各行政區堿之劃分、轄區範圍、地理環境及業務繁簡等因素,籌設各行政執行處。本分署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成立,原轄區為台南縣和台南市(99年12月25日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台南市),機關名稱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於101年1月1日機關名稱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並修正部分編制員額及名稱,轄區為直轄市台南市。 行政執行法歷經審慎檢討修正,執行法規已日臻完備,行政執行署處成立後,原執行程序諸多缺失之弊病已不復見。行政執行署、處成立時,適逢政府推行政府改造,力行員額精簡之際,在有限人力及經費下,各行政執行處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案件,本清廉、效率、親切之施政理念,強化自我執行能力及責任,提昇執行效能,執行成效相當可觀,對於人民權益亦能具體保障。 目前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本分署執行之案件,日漸增多,其中以財物案件及行政罰鍰占大宗,積欠勞、健保之案件亦頗為可觀。以往移送法院執行之制度,因法院以訴訟案件為主要業務,囿於人力無法對行政執行案件有效之執行,長期日積月累,嚴重影響執行效能,亦與行政機關得以本身公權力實現行政行為之特質有違。行政執行署、處之成立,此種藉由專責機關處理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制度,經實施迄今,已對提昇執行力及增加政府財政稅收,產生極大之助益。 近年來,國家政經情勢日新月異,經濟型態及社會結構均有重大變遷,強化行政執行效能,落實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以提昇國家競爭力,並兼顧人民權益,乃邁向現代化民主法治國家之道。行政執行案件改由法務部所屬之行政執行署、處辦理,係新制度之開始,新成立之機關,機關文化及機關形象之建立,草創之初尤為重要。本分署對於管轄之行政執行案件,本於公權力之伸張,兼顧義務人之權益,除隨時督促所屬力行清廉操守,嚴格要求各項行政作為均必須依法行政,對於行政程序尤其重視,在積極貫徹公權力同時,對於義務人至處洽公之便民服務,本於同理心,不斷強化各項軟硬體措施,以達親民便民之施政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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