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受理民眾陳情處理流程101年1月1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1273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受理民眾陳情處理流程 94年9月21日訂定 100年12月19日南執秘字第1000004443 號簽修訂 一、 陳情案件處理及答復,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有應行保密者,亦依院頒要點辦理,非屬本分署權責業務者,告知陳情人向權責機關為之。 二、 本為民服務精神,有關受理及答復,應委婉詳盡,並以同理心顧及陳情人立 場,使陳情人能了解,並顧合法、合理以解決陳情事件。 三、 書面、電子郵件、電話陳情受理程序: (一) 屬一般業務而向業務單位陳情者,由業務單位依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有答復需要者,陳核後答復。有會知研考單位必要者,會秘書室。 (二) 向研考單位(秘書室)陳情者,由研考業務承辦人或秘書室主任受理,有答復需要者,由業務單位答復,或簽准由研 考單位答復。 (三) 以電話陳情先經本分署總機者,由總機視欲陳情人受理對象,轉業務單位或研考單位,依上述流程辦理。 (四) 各項陳情,原則先由各權責單位之承辦人先行處理,有由主管處理者,由該單位主管受理,依其情形,有交由研考單位受理者,由研考單位辦理。 四、 現場陳情受理程序: (一) 先向承辦單位陳情者,由該單位承辦人先行受理,有由主管受理必要者,由承辦人陳請該單位主管處理。 (二) 民眾至本分署,表明向研考單位陳情者,通知秘書室,由研考承辦人或主任受理。 (三) 服務台人員,遇民眾至處陳情者,依上述程序通知權責單位受理。 (四) 有會同業務單位及研考單位一同處理者,會同受理,由秘書室整理陳情內容陳核。 (五) 以上陳情案件,依本分署分層負責規定,由權責人員處理完成,有簽陳首長必要者,處理結果陳核。向秘書室研考人員陳情者,處理情形陳核,有由業務單位再向陳情人答復者,會辦該業務權責單位辦理答復。 五、 現場陳情特別情形: (一) 受理程序,依序為承辦人、單位主管,有由研考單位受理者,通知秘書室受理。 (二) 現場陳情,依其陳情人數及陳情內容,與當時情形,有準備會談場地需要者,由秘書室準備場地及茶水,由有關人員陪同處理。 (三) 遇民眾因不了解本分署業務有關規定,致生誤會或有其他不適當舉措者, 受理單位仍應盡委婉,使陳情人能了解陳情事件之有關內容實際情形, 及相關之法令規定,以消弭陳情人之誤會。 六、 民眾以電話陳情之內容,如為行政執行業務,而未表明承辦單位者,由總機人員轉當月輪值之行政執行官(或代理人員)受理。現場陳情,而未表明承辦單位者,由研考單位受理。 七、 陳情事件有陳報上級機關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處理者,視陳情內容辦理。 八、 本分署理流程經陳奉首定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