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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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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已提起復查、訴願尚未確定,為何仍移送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3471

答: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又依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法而停止。所以,雖然已經就所收到行政處分或罰單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尚未確定,但是,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強制執行並不因此而停止,這是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不同之處,雖然尚未確定,但是,移送機關已移送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依法應開始實施強制執行。


如果所欠繳的是稅捐,依稅捐稽徵法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所以,如果以提起復查且尚在復查中,依法暫緩移送執行,但是,如果是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則需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始可暫緩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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