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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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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機關移送案件之審查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5105
圖一:移送機關移送案件之審查流程

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法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主管機關得移送至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同法第13條亦規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移送書。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五、其他相關文件。
又依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參照)等相關規定,行政執行機關於受理案件後,應即為立案審查,審查移送案件之管轄權、執行名義、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法定代理人及移送程式等合法要件是否具備。審查結果如受理移送之行政執行機關就該案件無管轄權者,應將案件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參照)。如欠缺其他合法要件者,應定期命移送機關補正,逾期不補正,因該案件之移送為不合法,應予以退案,惟如所欠缺之事項是不得補正者,如當事人已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者,即不待定期補正,逕予退案。


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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